【发稿时间 :2018-07-22】
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
政务公开规范动态调整制度
义行服管〔2018〕8号
各行业监管部门,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,政府集中采购机构,国企集中采购机构:
为加强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规范管理,进一步完善本领域政务公开规范编制,提高规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,经研究决定,建立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规范动态调整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本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规范:
(一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1部分:总则;
(二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2部分: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;
(三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3部分:政府采购;
(四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4部分:国有产权交易;
(五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5部分:土地使用权交易;
(六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6部分:矿业权交易;
(七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7部分:国企采购;
(八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8部分:农村产权交易;
(九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规范第9部分:资源要素排污权交易;
(十)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特色规范。
二、动态调整依据
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对规范进行动态调整:
(一)国家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;
(二)地方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;
(三)交易方式调整;
(四)公开方式(渠道)发生变化;
(五)涉及规范内容发生的其他变化,如公开主体调整等。
三、动态调整责任主体
按照行业和交易平台分工,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规范调整责任主体为:
(一)总则: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;
(二)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:建设工程为城管委,交通、水运工程为交通局,水利工程为水务局;
(三)政府采购:财政局;
(四)国有产权交易:▲国资委、财政局、义乌产权交易所;
(五)土地使用权交易:国土局;
(六)矿业权交易:国土局;
(七)国企采购:▲国资委、财政局、义乌产权交易所;
(八)农村产权交易:▲农林局、义乌产权交易所;
(九)资源要素排污权交易:▲环保局、义乌产权交易所;
(十)特色规范:按交易类别由相应行业监管部门负责。
四、动态调整时限
一般情况下,调整依据发生变化后7日内应完成调整,情况特殊的,经综合监管部门同意后,可适当延长,但最迟应于依据发生变化后15日内应完成调整。
五、动态调整程序
第一步:由责任主体提出调整方案;
第二步:报综合监管部门审核;
第三步:根据审核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建议征集;
第四步:责任主体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整;
第五步:完成调整的规范网上重新公布,文件重新发文。
六、监督管理
(一)调整依据不充分、程序不到位严禁调整规范。
(二)相关依据发生变化时,责任主体应及时履行调整程序。
(三)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,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。
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
2018年4月10日